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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宁县某有限公司与陈某甲、林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甲向小贷公司借款 170 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林某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陈某甲以名下拆迁安置房产设定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放款后,款项进入陈某甲账户随即被案外人转走,陈某甲仅偿还部分利息,发生违约。

陈某甲办理贷款过程中,向小贷公司提交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隐瞒自身婚姻状态。其妻郑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权无效。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陈某甲单独所有,小贷公司已入户勘察,尽到审查义务,属于善意,抵押权合法设立。判决陈某甲偿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合计利率不超过年利率 24%),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小贷公司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林某甲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安置房权属不能仅看取得时间是否婚内,应当溯源到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拆迁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安置后的安置房依旧属于个人财产。 2.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登记为单独所有,债权人基于登记外观产生信赖,在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办理抵押登记、足额放款前提下,可以取得抵押权善意取得保护山东省高级...。 3. 借款人提交虚假婚姻证件,欺骗金融机构办理抵押,不利后果原则上由借款人自行承担;配偶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以向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另行主张侵权赔偿。 4.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为债务到期后三年,保证人需要对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民间借贷、小贷案件中,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司法保护上限,本案当事人主动下调至年利率 24%,法院予以支持。 6.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主债务人陈某甲追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定义及优先受偿】;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第六百七十四条【利息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