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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董某丁向杨某借款 50000 元,出具借条并完成转账交付。后董某丁因病死亡。李某(配偶)、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子女)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某、董某乙、董某丙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董某甲未放弃继承。 案涉遗产:夫妻共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登记在董某丁名下的机动车。另有一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法院结合离婚协议、办证时间,认定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不属于董某丁遗产。 法院判决:由唯一未放弃继承的董某甲,在继承遗产(房屋二分之一份额、案涉车辆)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 50000 元,其余被告因书面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以个人自有财产偿还,超出遗产价值部分无需承担山东省高级...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明确放弃继承,可以免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庭审中书面放弃,法院可予以采纳。

拆迁安置房权属溯源:不能仅看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是否处于复婚婚内,需要结合离婚协议、拆迁来源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死亡后,房产一半属于生存配偶,另一半才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用于清偿债务。

仅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尚有继承人接受继承的,由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触发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返还期限】;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借贷生效时间】;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放弃继承免责】智慧普法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