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某办事处、顾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顾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建造案涉宅基地房屋,王某属于宅基地立基人,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户籍已转为非农户口。案涉房屋纳入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搬迁范围,户主顾某在王某不知情情况下,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按户取得 248㎡安置面积及补偿。 王某起诉请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按离婚户标准单独分配 77㎡安置房。街道办事处抗辩搬迁按宅基地证计户,王某非农户籍,不符合基地离婚户安置条件。 法院裁判观点:户主有权代表该户签署安置协议,协议不存在法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不直接导致协议无效;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能否按离婚户另行安置属于行政机关审核认定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提示:王某作为宅基地立基人,可另案在家庭内部起诉分割该户已经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宅基地搬迁实行 “按户补偿”,户主对外有权代表整户签订安置协议;家庭成员内部有争议,一般不对外否定拆迁安置协议效力,不能以部分家庭成员不知情直接主张协议无效。 2.安置资格、离婚户认定、是否给予安置房属于行政认定,民事审判不直接判决政府给个人分配安置房;民事案件仅处理已经取得的拆迁利益在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3. 虽然当事人是原始立基人、对房屋有出资贡献,但户籍转为非农,能否享受政策内离婚户单独安置,完全依据当地搬迁方案由行政部门审核。 4. 维权路径区分:①如果对安置资格不服,应当走行政诉讼起诉搬迁实施部门;②已经签订协议、整户拿到安置房屋,内部财产分配,提起分家析产民事诉讼,分割户内已经取得的安置房与补偿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