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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燕与高某玲、杨某栋甲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关某燕与杨某会婚内购置案涉房产,二人 2014 年协议离婚,离婚书面协议仅分割郑州房产,案涉偃师房产未写入离婚协议;离婚后关某燕留存购房全部原件,长期实际占有、出租管理该房屋。 杨某会后续单方办理不动产权证,和高某玲登记结婚当日,以 元价格将案涉夫妻共同房产过户至高某玲名下,房屋随即办理 100 万元抵押贷款。后杨某会去世。关某燕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认向杨某会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产转移过户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关某燕、杨某会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会、高某玲明知房屋由关某燕长期占有使用,以象征性 元价格完成过户,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该房产转移行为无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协议仅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漏的婚内房产,仍然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不因离婚而自动归登记一方单独所有。 2. 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配偶以外(再婚配偶)相对人,结合房屋实际由案外人长期占有使用的客观事实,可以推定受让方主观知情,成立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无效。 3. 行政判决确认颁证行为违法,不等于直接消灭民事权属;民事法院可以独立对转让、过户行为效力作出评价。 4. 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会产生返还财产效果,但本案房屋已经设立银行抵押权,后续需要另行处理抵押权与房屋恢复登记问题;抵押权人如属于善意,抵押权仍有可能继续有效。 5.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作为案件被告参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承担诉讼费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行为的返还、过错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