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容、胡建军与北京永乐花园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美容、胡建军夫妻向永乐公司认购通州商品房,签署认购书、购房资格承诺书,草签预售合同及付款协议书,陆续付清全部购房款 1971527 元。因家庭房屋套数超标,二人不具备通州区购房资格,无法办理网签备案,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支付资金利息。 开发商提起反诉,主张系因房价下跌购房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法院认定购房人签署承诺书,应当知晓限购政策,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违约方;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判决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本金,对合同约定 20% 高额违约金结合房价跌幅、二次销售损失予以酌减。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认购书、草签预售合同、付款补充协议,只要具备买卖核心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2.购房资格由购房者自身负主要审查义务,签署购房资格承诺书后,因自身资质不满足限购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买方违约,不能归责于开发商光明网。 3. 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返还全部购房本金;违约方无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 4.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酌减;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参考房价波动、房源空置、再次销售成本,调低违约金数额,体现损失填补原则山东省高级...。 5. 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内部操作规避限购”,若无书面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购房者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合同约束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义务】; 第九十三条【协商解除】;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