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偿还婚前房贷后,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引发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婚前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并办理按揭贷款,不动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周某与妻子刘某共同生活,双方一直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涉案房屋贷款本息,贷款持续偿还近八年。
后因夫妻感情恶化,周某未经刘某同意,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产权过户。所得售房款全部由周某个人占有使用。刘某得知后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周某个人名下,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多年,自己依法享有相应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周某侵害其财产权益,并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形成的房屋增值利益。周某辩称,涉案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始终未发生变化,其依法有权处分,无需征得刘某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虽属于周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本金及相应形成的房屋增值利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房屋所得价款,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但应依法对另一方享有的共同财产利益承担补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共同还贷金额、贷款本金比例及房屋出售时市场价值,判决周某向刘某支付相应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按揭购房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常见争议。房屋产权归属与共同还贷形成的财产利益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问题。即使房屋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仍可能依法享有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补偿权益。
2.一方擅自出售婚前房屋,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等法律规定,另一方通常不能要求追回房屋,而应依法向出售方主张共同财产补偿。
3.在计算补偿金额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简单按照已还贷款金额平均分配,而是综合考虑共同偿还贷款本金比例、房屋整体增值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因此,保存银行流水、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据,对维护自身权益尤为重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