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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扩建形成新增面积,离婚时新增部分归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购买一套两层自建房,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因家庭人口增加,共同出资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建第三层,并对原有房屋进行整体加固、水电改造及外立面翻新,新增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加建工程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双方共同参与装修并长期共同居住。

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李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加建部分作为原房屋组成部分,应一并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加建部分系婚后共同投资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应对新增价值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取得产权的房屋原则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该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而当然发生改变。但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形成的新增建筑面积及由此产生的增值利益,并非婚前既有财产,而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利益。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施工投入及房屋整体结构等因素,法院判决原房屋产权仍归李某所有;对于婚后新增建筑部分及相应增值利益,由李某折价补偿王某相应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不意味着婚后围绕该房屋形成的一切财产利益均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投资扩建、加层、增建形成的新增建筑面积,应区分婚前原有财产与婚后新增财产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适用婚前财产不分割原则。

2.判断新增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施工时间、双方是否共同参与建设以及新增面积是否形成独立财产价值。如果新增建筑系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完成,3.即使不能办理独立产权登记,其对应的经济价值仍可依法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

实践中,夫妻对婚前房屋进行重大改建、扩建时,建议妥善保留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设计图纸等资料。一旦发生离婚纠纷,上述证据对于认定新增价值、计算补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