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后户口长期未迁出,影响买受人落户,能否主张违约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何某将名下一套住宅出售给高某,并明确约定何某应于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如逾期迁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顺利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及交付。但何某以暂无其他落户地址为由,一直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高某因子女入学需要办理落户时,被公安机关告知原户口尚未迁出,无法办理新的户籍登记。
高某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履行迁户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因子女无法按计划入学、租房过渡等造成的合理损失。何某辩称,户口迁移受户籍政策影响,并非完全由个人决定,其不存在故意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户口迁移虽需符合行政管理规定,但双方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迁户义务及违约责任。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办理迁移手续或者存在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障碍,长期未迁出户口,已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何某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积极办理户口迁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高某支付违约金;对于高某主张的其他损失,法院结合证据情况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户口迁移虽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但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就迁户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相关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合法有效。
2.判断出卖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重点审查其是否积极履行迁户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客观不能迁出的情形。仅以没有新的落户地址为由长期拖延,通常不能免除合同责任。
3.当前不少房屋交易与落户、学区资格密切相关。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迁户期限、违约金标准及违约后的救济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并保留催告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