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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债权人申请执行房屋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与陈某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归未成年儿子所有,由双方共同负责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登记在马某名下。

数年后,马某因经营失败欠付他人大额债务。债权人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涉案房屋。陈某及其儿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马某已不再享有房屋权益,不应作为其财产予以执行。债权人认为,涉案房屋始终登记在马某名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其依法有权申请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依法成立,对夫妻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依法办理登记。涉案房屋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原则上仍属于登记权利人的责任财产。但法院同时审查认为,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债务形成时间,不存在利用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且子女长期实际占有、居住涉案房屋。综合考虑协议履行情况、债权形成时间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执行范围进行了审慎处理,并引导相关当事人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产权争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房屋产权是否发生转移,仍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情况综合认定。

2.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仅审查登记情况,也会结合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债权形成时间、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及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平衡债权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协议涉及房屋处分时,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长期仅停留在协议层面。一旦债务、执行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未办理登记可能导致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增加诉讼风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