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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扩建加层,离婚时新增建筑面积如何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婚前取得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原房屋进行翻建,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增加两层,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室内装修。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

李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进行了扩建,新建部分也依附于原房屋形成整体,应全部归其个人所有。王某认为,两层新增建筑系婚后双方共同投资建设,明显增加了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对相应增值部分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房屋产权归属于李某,该房屋基础产权性质并不因婚后扩建发生改变。但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新增建筑面积及相应增值利益,系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新增建筑无法单独拆分,法院结合房屋整体价值评估结果,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按照新增建筑形成的共同财产价值向王某支付相应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取得的房屋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扩建、翻建,并不会改变原有房屋产权归属。但婚后共同投入形成的新建部分,其对应的财产利益应结合资金来源、建设情况及房屋价值变化依法认定。

2.对于新增建筑面积不能简单理解为当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不能机械认定全部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通常采取区分原有房屋价值与婚后新增价值的方法,在保障婚前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上,对婚后共同形成的财产利益依法给予补偿,更符合公平原则。

3.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翻建、扩建争议时,评估意见往往成为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建房审批手续、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准确认定婚后共同投入数额,减少举证困难。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