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约定一方去世后房产归继子女,但未办理过户,继子女主张继承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均系再婚,婚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一套婚前房屋,在赵某去世后由孙某前婚所生之子王某取得,双方一直未办理赠与或产权变更登记。数年后,赵某因病去世,生前亦未另行订立遗嘱。
赵某去世后,其亲生女儿赵甲依据法定继承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王某则认为,赵某与孙某已经书面约定房屋归其所有,该约定应当视为对其作出的财产处分,故请求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财产协议主要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当然产生对第三人的遗赠效力。涉案协议虽约定赵某去世后房屋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并未依法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也未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因此该约定不足以排除法定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驳回王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财产协议与遗嘱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夫妻可以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但涉及死后财产处分时,仍应符合遗嘱继承、遗赠等法律规定。
2.再婚家庭中涉及继子女财产安排,应通过依法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生前办理赠与等方式实现,仅在夫妻协议中进行约定,通常不足以直接产生继承效力。
3.家庭成员提前做好财产规划,依法完善法律手续,能够有效避免再婚家庭因继承问题引发矛盾。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