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婚约解除后返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恋爱期间准备结婚。为表达结婚诚意,赵某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办理登记至孙某个人名下。双方聊天记录、购房协议等材料均载明购房系为婚后共同生活使用,双方随后开始装修并筹备婚礼。但婚礼举行前,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婚约,孙某拒绝返还房屋。
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孙某辩称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合法受赠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赠与行为具有明确婚约目的,并非普通无偿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维持赠与结果明显有失公平。据此,法院综合购房资金来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履约情况,判决孙某协助办理房屋返还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法律性质。若系以缔结婚姻为基础实施的附目的赠与,其法律评价不同于普通赠与。
2.婚约解除导致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时,出资方有权依据公平原则及民事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相应财产,法院通常结合购房背景、资金来源及双方约定综合认定。
3.恋爱期间涉及大额房产赠与的,当事人宜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条件及产权归属,能够有效减少婚约解除后的财产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法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