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要求确认丈夫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前,吴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房屋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共同收入持续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并共同承担房屋装修、物业等费用。数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吴某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林某无权分割;林某则主张,虽然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依法应给予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吴某婚前购买,依法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房屋所有权并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发生变化。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用于减少个人债务,相应还贷利益已经融入房屋价值。同时,房屋因市场因素产生增值,共同还贷部分对房屋权益形成具有一定贡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应由房屋产权登记方继续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给予合理补偿。结合共同还贷金额、贷款本金减少情况、房屋现有市场价值等因素,法院依法确定补偿数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后共同生活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形成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受到保护。
2.婚后共同还贷补偿并非简单返还全部还贷金额,而是综合共同偿还贷款本金、房屋市场增值、双方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计算。实践中,不同案件因购房时间、贷款比例及房屋增值情况不同,补偿金额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3.涉及婚前按揭房屋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对房屋归属及还贷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既有利于稳定家庭财产关系,也能减少离婚时围绕房屋价值产生的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