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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夫妻诉某开发公司、某经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购房者夫妻二人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自住型商品房,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房屋如期交付。双方约定房屋交付后750日内需完成产权转移登记,逾期由开发公司按日赔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购房者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代办产权并支付代办费。后续因购房者网签填报时遗漏未成年子女信息,叠加开发公司审核、材料报送未尽审慎义务,导致产权登记逾期办理。购房者起诉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退还代办费;开发公司反诉要求购房者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判令开发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律师评议】

1. 逾期办证适用过错责任分担原则 商品房产权登记逾期,并非单一归责主体。购房者作为材料提交主体,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有首要责任,信息填报疏漏需自行承担过错责任;开发商作为办证主导方,负有材料审核、报送跟进、合规核验的审慎义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亦需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2. 产权代办机构责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本案代办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因购房者或开发商原因导致办证逾期的,代办机构不承担违约责任,无需退还代办费用。代办机构仅负责程序性代办事务,不对买卖双方的资料瑕疵、审核疏漏承担责任,购房者主张退还代办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3. 反诉主张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与因果关系 开发商主张购房者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赔付律师费,需举证证明自身因购房者过错产生实际损失、担保责任受损及律师费支出的合理性与关联性。无充分有效证据佐证的,其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4. 违约金可依据过错程度酌情调整 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法院有权结合合同履行进度、逾期时长、各方过错比例、实际损失大小,对约定违约金予以酌减,兼顾契约严守与公平原则,避免单方权责失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约定办证期限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