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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诉被告乙、被告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丙原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原宅基地院落腾退拆迁,被纳入被告乙(丙之子)腾退户内,安置人口包含原告甲与被告丙,取得一套安置房屋及各类腾退补助款项。原、被告曾共同向乡政府提交申请,写明将二人搬迁安置待遇交由被告乙办理。后甲与丙经法院判决离婚,甲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份额、分配安置差价及周转补助费。被告方抗辩原告已书面转让拆迁利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书面申请未明确作出无偿放弃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赠与不成立;案涉安置房屋属于甲、丙夫妻共同安置权益,判令原告享有涉案安置房屋二分之一财产权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1.财产赠与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无歧义 当事人主张存在财产赠与关系,需要证据证明权利人作出明确、不含糊的放弃财产、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仅写明将安置待遇交由他人 全权办理手续,不能直接推定自愿放弃实体拆迁利益,存在歧义时,由主张赠与成立一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拆迁安置权益依据安置人口资格认定 腾退安置协议明确载明的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对应的安置房屋财产权益;安置权益不等同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宅基地权属、建房出资情况不直接剥夺在册安置人口的安置利益。

3.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安置房屋可确认财产份额 不动产物权登记尚未完成,不影响法院对安置房屋项下财产权益进行按份分割,法院可直接确认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益比例,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再另行处理登记事宜。

4.分家析产诉讼时效抗辩应当结合权利性质判断 基于物权性质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被告单纯以早年曾经提起诉讼又撤诉为由主张时效经过,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