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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甲依据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乙偿还借款本金 6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执行阶段,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执行文书被退回;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并予以冻结;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措施,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不动产、婚姻、财产线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律师评议】

1.终本债权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为暂时性结案方式,不代表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消灭。被执行人仍负有持续履行义务,一旦发现财产线索,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2.法院常规财产调查范围 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银行、车辆等财产,并可委托外地法院线下调查不动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可裁定终本。

3.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可采取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有能力履行而恶意隐匿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执行人负有持续举证义务 债权人应当主动留意被执行人收入、房产、车辆、到期债权、转移财产等线索,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推动案件恢复执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