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购房者甲诉售房者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经房产中介居间,购房者甲与售房者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甲以458万元总价购买乙名下房屋,甲依约支付定金25万元。合同履行期间,甲因婚姻备案信息问题,购房资格审核多次暂未通过,存在履约迟延。售房者乙以甲隐瞒购房资格、无法正常履约为由,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并反诉主张定金不退、赔偿自身连环购房损失。法院查明,甲后续已审核取得合法购房资格,且其迟延履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法定、约定解除条件,乙单方解约无合法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由甲付清剩余房款,乙配合办理过户、交付房屋,驳回双方违约金、赔偿及全部反诉诉求。

【律师评议】

1. 合同单方解除权需严格满足约定或法定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重大商事交易,单方解除权不能随意行使。即便买受人存在购房资格审核迟延、手续办理滞后等轻微违约行为,只要未逾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限、未导致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守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擅自发函解约属于违约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效力。

2. 轻微履约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 购房资格审核短暂受阻、贷款手续延后等情形,属于履行瑕疵而非根本违约。买受人后续补齐材料、成功取得购房资格,且同意一次性结清剩余房款、继续履约,足以实现房屋买卖的合同核心目的,出卖人无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3. 连环交易损失不可归责于善意守约方 出卖人因自身连环购房产生的违约损失,属于出卖人自主商业风险。在买受人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前提下,出卖人无权将自身连环交易损失转嫁买受人,其主张定金不予退还、赔偿损失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4. 继续履行优先适用于具备履行条件的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特定、具备履行基础,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愿意全额履约,不存在履行障碍时,法院优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主张的解约违约金、中介费用赔付,因合同继续履行,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享有解除权;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轻微、合同继续履行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