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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及时过户被查封后的执行异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但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两年后,开发商因对外负有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产。赵某得知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请求排除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执行异议能否成立,应综合考察买受人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是否支付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购房款、是否已合法占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存在非因自身原因等因素。经查,赵某虽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但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系其自身怠于办理,并不存在开发商拒绝配合或者登记机关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形。因此,赵某对于房屋尚未取得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最终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受人支付房款并实际入住,并不意味着当然能够排除法院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更加注重买受人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物权的条件,以及未完成登记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2.如果未办理过户系因开发商原因、政策限制或者登记机关客观障碍造成,买受人依法维权获得支持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若长期怠于办理产权登记,则可能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3.房屋交易完成后,应尽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材料、催办过户记录等证据,以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