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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工龄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婚后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所在单位进行房改,其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套房改房。购房过程中,因王某连续工龄较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给予较大幅度工龄折扣,实际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王某认为,工龄优惠属于其个人身份福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刘某则认为,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房改房工龄优惠虽然与职工个人工作经历具有一定关联,但工龄优惠本质上属于房改政策确定购房价格的组成因素,并未脱离房屋本身独立存在。涉案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工龄优惠只是影响房屋购买价格,并不改变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分割房屋价值时,可以综合考虑工龄贡献等因素适当予以平衡,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或者优惠价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改房工龄优惠与住房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购房成本,而不是赋予职工一项可以独立处分的个人财产权利。因此,仅以工龄优惠来源于一方工作经历,并不足以否定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2.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审查购房时间、购房资金来源、房改政策内容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而不会机械地按照工龄折扣金额直接划分产权比例。

3.如果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产权归属另有约定,应尽量形成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以减少离婚时围绕房屋价值产生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