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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主张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丈夫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丈夫因病去世后,赵某未再婚,继续照顾年迈公婆多年,承担生活照料、住院陪护及丧葬事务。数年后,公公去世,留有一套房屋未订立遗嘱。公公的其他子女认为,赵某作为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赵某则认为自己长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丈夫去世后,老人主要生活来源、医疗护理均由赵某负责,其他子女长期在外工作,实际履行赡养义务较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法院综合赵某持续照料老人多年、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等事实,依法确认其享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并结合其他继承人的履行义务情况,对遗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丧偶儿媳并非当然享有继承权,但法律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关系,对长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给予特别保护,可以依法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2.所谓尽主要赡养义务,并不仅限于经济给付,还包括长期共同生活、日常照料、陪护就医、精神慰藉等综合因素。法院通常结合居住情况、医疗记录、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证据进行认定。

3.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继承纠纷时,应尽量保留照顾老人期间形成的付款记录、住院材料、护理证明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