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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属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数年后,张某因经营失败拖欠他人借款,被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依法成立后,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依法仍应完成登记手续。涉案房屋始终登记在张某名下,李某虽依据离婚协议享有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未完成物权变动登记,其权利原则上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人及依法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综合审查案件事实后,法院认定债权形成时间早于离婚协议签订,且李某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最终驳回执行异议,允许继续执行涉案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内部财产分割安排,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发生对外物权变动效力。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自登记时发生变动,未办理登记可能导致对外无法对抗第三人。

2.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察债权形成时间、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房屋是否实际交付占有以及未办理过户的原因等因素,而并非仅依据离婚协议内容直接作出判断。

3.实务中,夫妻离婚后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避免因登记仍保留在一方名下,导致房屋被另一方债权人查封、执行,从而增加后续维权成本。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