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出资房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黄某与林某确立同居关系,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2020年,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因办理贷款需要,房屋登记在黄某一人名下,首付款由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出资,贷款亦由双方共同偿还。装修期间,林某支付了大部分装修费用,并负责房屋日常管理。
202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黄某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依法应认定归其个人所有,仅同意返还林某部分装修费用;林某则认为,双方购房时具有共同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实际承担了首付款、按揭贷款及装修支出,应依法享有房屋相应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按双方出资比例共有,并依法分割房屋增值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应当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出资情况认定权利归属。本案中,双方均提交了首付款转账记录、贷款还款凭证及装修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虽然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但登记并不能否定林某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法院综合双方购房出资、贷款偿还、装修投入及房屋增值情况,确认双方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并判令黄某向林某支付相应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会当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而应依据民法关于共有及合同关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通常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共同购房合意、是否实际共同出资进行综合判断。
2.房屋登记虽然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并非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等事实,人民法院仍可能确认其享有相应份额。
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购房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及房屋处分方式,既有利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也能够减少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