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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赵某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赵某个人名下,同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2021年,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家庭收入主要用于按揭还款及房屋装修,房屋市场价值亦因房地产市场变化产生明显增值。

202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赵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李某则认为,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多年,房屋增值部分系双方共同劳动及家庭共同财产投入形成,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屋,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依法予以合理分割。本案中,婚后贷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持续偿还,房屋价值较购买时明显增加,李某对房屋价值形成具有实际贡献。法院据此确认涉案房屋仍归赵某所有,由赵某继续承担剩余贷款,同时综合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幅度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等因素,判令赵某向李某支付相应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一般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形成的财产利益依法受到保护。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分割房屋所有权,而是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房屋增值是否属于自然增值或者共同财产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情况、贷款本金偿还比例、婚姻存续期间及市场因素综合认定,而不能简单按照房屋现值平均分配。

3.实践中,当事人应保存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及婚后还贷记录。上述证据对于计算共同还贷金额及相应增值补偿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院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