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周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归双方未成年儿子所有,并约定待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后共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儿子一直随王某生活,涉案房屋则由周某继续居住。
2025年,因房价大幅上涨,周某以离婚协议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协议,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王某则认为,涉案赠与系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正是基于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的整体安排达成离婚协议,周某无权单方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属于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处分内容的综合性协议。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具有密切关联,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赠与合同。涉案房屋赠与子女系双方离婚时达成的一揽子财产安排,也是离婚协议得以成立的重要内容。周某在离婚登记完成后,不能仅以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由任意撤销赠与。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双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依法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普通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其通常是夫妻双方围绕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形成的整体安排,具有较强的合同稳定性。
2.一方在完成离婚登记后,原则上不能援引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否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除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法定可撤销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支持按照协议继续履行。
3.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对房屋过户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长期未办理产权转移导致后续发生履行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