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婚购房登记一方名下分手后房屋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张某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双方商议共同购买婚房,因办理贷款需要,房屋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购房过程中,张某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并承担契税、中介费等费用,双方约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房屋交付后不久,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恋爱关系,婚姻未能办理登记。李某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支付的购房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张某则主张,自己支付购房款系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共同目的,如今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李某继续占有房屋及购房款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相应购房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一方为结婚目的支付大额购房款,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区别,其具有明显的婚姻目的属性。当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消失,对于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大额财产给付,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资比例及房屋权属情况依法处理。本案中,张某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李某未能证明该款项属于无条件赠与,法院综合双方出资情况及房屋价值变化,判令李某返还张某相应购房款及合理增值利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给付,应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有缔结婚姻目的的给付。对于购房款、购车款等明显超出正常恋爱支出的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给付目的认定双方权利义务。
2.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完全丧失权利。如果出资一方能够证明双方系以共同结婚生活为目的购房,且婚姻最终未能成立,其合法财产利益依法应受到保护。
3.实践中,双方共同购房但尚未结婚的,可以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对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及婚姻未成立时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后续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