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房屋居住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吴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陈某所有,但考虑到吴某年事已高且暂无其他住房,由吴某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终身,陈某不得无故要求其搬离。离婚后,双方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吴某一直实际居住于涉案房屋。

两年后,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李某办理产权过户后,多次要求吴某搬离房屋。吴某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自己享有终身居住权,即使未办理登记,陈某及李某亦应继续保障其居住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房屋居住权。

法院审理认为,居住权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新设用益物权,其设立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继续居住的约定,能够约束协议双方,但未经登记,原则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系依据合法登记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转移时登记簿中并不存在居住权登记,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应继续承担未登记居住权的限制。法院判决确认吴某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陈某主张违约责任,但不支持其以未登记的居住权对抗善意受让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居住权作为《民法典》新增的物权类型,依法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离婚协议约定一方继续居住房屋,并不当然产生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

2.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协议约定主要发生合同效力,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原居住人通常难以依据未登记的居住权继续主张占有房屋。

3.在离婚财产处理中,如双方确有长期保障居住需求,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使合同权益转化为物权,从而增强法律保护力度,避免房屋再次转让后发生新的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