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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因当地实施购房限购政策,双方为取得购房资格,经协商办理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一间商铺及部分存款均归刘某所有,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继续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两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拒绝复婚,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某认为,当初办理离婚及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仅系为规避购房政策,双方约定复婚后恢复共同财产状态,现刘某利用协议处分全部财产,属于欺诈行为,遂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辩称,离婚登记真实有效,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情形。张某所谓“假离婚”只是其个人理解,不影响协议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当事人不能以主观上存在复婚意愿否认离婚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一方请求撤销,应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而不能仅以双方离婚目的系规避政策或者准备复婚作为依据。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意思、虚构事实或者实施欺诈行为,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恢复财产权利达成一致约定。最终,法院驳回张某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假离婚无效”的裁判规则。只要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及离婚协议原则上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仅以规避政策、获取购房资格等目的否定离婚行为本身。

2.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应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而不会因为双方后来未复婚或者感情破裂,就当然支持重新分割财产。

3.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应充分评估离婚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认为复婚后财产自动恢复共有,实际上,复婚属于新的婚姻法律关系,原离婚协议已经处分完毕的财产,并不会因复婚当然恢复共同所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对已生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应依法审查是否存在撤销或者变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