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遗漏境外房产,离婚十年后发现并主张分割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离婚后,双方各自生活。2025年,李某在整理家庭资料时发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出资购买一处境外投资性房产,该房产因一直委托第三方管理,离婚时双方均未在协议中提及,也未进行处分。李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请求依法分割。
孙某辩称,双方离婚已经超过十年,离婚协议早已履行完毕,李某现在主张分割财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因离婚协议已经履行而当然归一方所有。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一方在发现后依法请求分割,属于新的财产分割请求,并非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非自离婚之日起当然起算。本案中,李某能够证明其直至近年方知悉涉案房产仍登记于双方名下,并及时提起诉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此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最终,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对涉案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签订后,并非所有财产争议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灭。对于离婚时遗漏、隐匿或者尚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仍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2.此类案件中,诉讼时效的关键并非离婚时间,而是权利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人民法院通常会围绕财产登记情况、实际控制状态及发现经过等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3.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全面梳理夫妻名下境内外不动产、股权、投资权益等资产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对于暂时无法处分或者存在特殊产权限制的财产,也宜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多年后再次发生诉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