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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一方婚前房产置换婚后大房,离婚时原婚前房产对应份额与婚后增值部分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2021年,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双方出售刘某婚前房屋,售房款30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新购住宅首付款,同时夫妻共同申请住房贷款200万元,其后贷款由夫妻共同收入偿还。新购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为共同共有。

202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经评估,案涉房屋现价值800万元,剩余贷款80万元。

刘某主张,其婚前房屋出售所得系个人婚前财产,置换后形成的新房中对应价值应继续属于个人财产,仅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则认为,新房已经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对房屋共同享有完整所有权,离婚时应依法平均分割全部房屋价值双方对房屋分割比例产生争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出售后用于购买婚后房屋,并不当然导致婚前财产性质灭失。婚前财产价值能够明确对应并持续转化至新购房屋的,其财产来源应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

2.本案中,刘某婚前房屋出售所得全部用于支付新房首付款,具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完整流转证据,该部分价值原则上仍体现婚前个人财产属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因共同还贷形成的相应增值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新购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表明双方对房屋共有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但登记行为并不当然排除法院结合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婚后共同贡献,对房屋价值进行综合分割。登记因素、出资因素及婚姻共同生活贡献均应纳入裁判考量。

4.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房产“以房换房”形成的新房,人民法院通常采取价值溯源分析方式,在确认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基础上,再依法分割婚后共同形成的财产权益,以兼顾夫妻双方合法利益,实现公平分配。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