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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张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某市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并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购买,产权登记亦在本人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某婚前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且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综合房屋购买价格、贷款偿还情况、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继续偿还,同时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本金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产权归属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自动发生变化。

2.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不仅体现共同财产投入,也使房屋价值不断增加。因此,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给予未登记产权一方合理补偿。

3.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误认为婚后共同还贷即可取得房屋产权,实际上法律保护的是共同财产利益,而非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离婚时法院通常采取"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支付补偿款"的处理方式,更符合物权稳定与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