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一方反悔拒绝履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某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婚生女儿周某乙所有,双方应在离婚后三个月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周某乙名下。离婚登记办理完毕后,李某按约配合办理过户,但周某甲迟迟不予配合,并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女儿的条款,主张该赠与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李某代女儿周某乙提起反诉,要求周某甲继续履行过户义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离婚财产分割整体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等条款互为条件,一方不得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判决周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多种因素作出的整体安排,各条款之间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不可割裂对待。其中关于房产处分的条款虽然形式上表现为赠与子女,但性质上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一部分,不适用一般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规则。
2.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一方以赠与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
3.房产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但基于生效的离婚协议,李某代周某乙要求周某甲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正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