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有房产赠与第三者,配偶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全部返还房屋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甲与妻子陈某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子李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吴某甲瞒着陈某,将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以赠与方式过户给李某,未收取任何对价。陈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主张吴某甲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房产。李某辩称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不可撤销。法院认定吴某甲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判决李某返还房产并恢复产权登记至夫妻共同名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又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而非仅就超出处分权部分无效。
2.赠与行为虽已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但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无效,不受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的限制,受赠方应当返还全部房产。
3.本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实义务的坚决维护和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于引导社会形成良好婚姻家庭观念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违反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