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离婚时房屋归出资方子女并合理补偿对方离婚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某的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一套。许某某与范某某登记结婚后,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起诉请求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同意离婚,但辩称房屋系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三十万元。法院认定房屋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综合考虑房款全部由一方父母出资、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许某某所有,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七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情况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
2.本案中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款全部来源于一方父母出资,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合理补偿,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了另一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3.补偿数额并非固定为房屋价值的一半,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子女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可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