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合同解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李佳黛(在校学生、北京集体学生户口)通过链家中介,与绳秀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用于结婚,共计支付定金 1 万、购房款 19 万。 因李佳黛学生集体户口不符合北京购房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卖房人绳秀珍因本次售房回款落空,导致自己另行置换房屋违约,损失购房定金 10 万、中介费 41688 元,遂反诉索赔。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限购资格属于购房人核心义务 买受人有义务自查、申报购房资格,签署《购房承诺书》即视为明知限购政策、自愿承担资质不符风险。
2. 资质不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买受人根本违约 中介费解释失误、流程问题不免除购房者自身法定审查义务。
3. 定金罚则适用 自身原因无法过户,定金没收;已付房款无息返还。
4. 守约方置换房屋的直接实际损失可全额索赔 卖房人基于本次售房确定性进行置换,产生的定金、中介费损失与买受人违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间接、亲属关联损失不支持。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