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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签订财产归属协议分割财产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自 2003 年起未办理结婚登记、长期同居生活,十余年后二人发生冲突报警,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代笔起草文书的前提下,双方共同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文书标题虽写 “离婚协议”,实际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全部房产、家电、车辆、生产工具等所有财产均归男方一人所有,二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后续双方彻底分开,女方起诉至法院,主张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共同置办房屋、家电、摩托车、木工工具等财物,请求法院对半分割全部同居共同财产。男方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进行抗辩,主张所有财产按约定归自己,不应再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仅属于恋爱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人自愿签署财产处分书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合法有效,对二人具有约束力。

2. 案涉文书标题虽误用 离婚协议,但双方实际仅为同居关系,文书核心内容是解除同居、划分同居期间全部财产归属,真实法律性质为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认定。

3. 协议已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事后反悔起诉要求平分财产,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其分割诉求。

4. 民事活动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成年人签署书面处分协议后,应当恪守约定,不得随意反悔主张重新分割财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本案判决适用旧法,现行民法典替代):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真实自愿、不违法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