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主张彩礼返还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男女双方经婚介介绍确立恋爱关系,谈婚论嫁期间,男方分两笔向女方主张给付共计 64999 元:一笔 49999 元直接银行转账至女方账户,另一笔 15000 元系男方银行卡 ATM 取现款项。双方后续分手,未登记结婚,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全额返还上述彩礼款项,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资金占用利息。
女方当庭抗辩:案涉 49999 元是男方偿还此前欠自己的 5 万元购房借款,并非彩礼;15000 元并非自己支取,不存在收受该笔钱款的事实,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证据核查:男方提交转账流水、银行卡取款记录、报警回执,但无聊天记录、书面彩礼约定等证据佐证两笔钱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彩礼;女方提交房屋买卖纠纷两级法院判决书,无法直接证明存在 5 万元借款;双方分手时签署书面证明,写明自此终止恋爱、经济、房产所有牵连。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款项为彩礼,亦无法证明 15000 元系女方支取,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1. 主张返还彩礼需举证两点:款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钱款性质属于婚嫁彩礼,仅有转账流水不能直接推定转账是彩礼。
2. 本案中 49999 元仅有转账记录,无聊天、书面订婚凭证佐证彩礼属性,女方提出还款抗辩,男方无法进一步举证款项给付的彩礼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 15000 元仅能证明银行卡被取现,报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发生纠纷,无监控、证人、女方自认等证据证明钱款由女方领取,事实无法查清。
4. 双方分手时签署书面文件,明确约定终止全部经济往来,进一步佐证双方已结清相关款项,男方事后再主张返还钱款无事实依据。
5.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无法完整举证自身诉求对应的基础事实,法院应当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条款适用前提是能够举证款项属于婚嫁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