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无完整资金能力佐证的民间借贷该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原告持一张 15 万元手写借条起诉两名被告,主张被告因工程周转多次向其现金、转账借款,补写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仅归还 1 万元后拖欠余款未付,诉请清偿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 两名被告当庭否认存在真实借贷,抗辩借条是原告为向自家父亲说明资金去向,请求被告帮忙出具的虚假凭证,并未实际收到任何借款;同时指出原告自身背负大额房屋按揭贷款,无出借大额资金的经济能力。 庭审核查证据发现:原告自述借款过程前后矛盾,借条关键文字、备注内容由原告自行添加;原告提交的一笔转账记录收款人为案外第三人,无法证明与被告借款存在关联;仅有一名朋友口头证言称帮忙讨要过少量钱款,无转账、收条等还款书面凭证;原告此前离婚调解时,也从未提及该笔 15 万元债权。本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法院综合全部证据审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民间借贷成立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核心要件,仅有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出借义务已经完成。
2. 本案多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对借款经过前后陈述不一致,借条关键内容由原告自行书写;大额转账流向无关第三人,无法证明款项交付给被告;原告长期背负房贷,缺乏出借 15 万元的资金能力佐证。
3. 原告离婚分割财产时未申报该笔大额债权,仅有孤证人证言,无还款流水、收条等客观证据佐证被告还款,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借款真实交付。
4.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被告对借贷真实性提出合理抗辩并举证原告无出借能力、借条存在瑕疵后,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款项实际交付,举证不能的,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