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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先生与继母、兄弟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谭老先生早年独自购置渝中区一套住宅,2011 年与王某再婚,四名儿子均为老先生与前妻所生。2019 年夫妻二人共同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仅填写 “夫妻协商登记至王某一人名下”,无婚内财产分割书面协议,房屋单独登记在王某名下。 2020 年谭老先生病逝,王某拿出一份堂兄弟代写的代书遗嘱,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经法庭核实:该遗嘱仅代书人在场,无第二位见证人,遗嘱落款老人姓名也是代书人代为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生效条件。 四名儿子中的谭甲起诉要求分割案涉房屋;谭丙书面表示继承份额全部赠与谭甲,谭丁要求依法继承,谭乙未到庭仅提交书面意见。王某辩称房屋已完成过户属于自己单独所有,多年独自照料老伴,四名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谭老先生晚年长期与王某共同生活,日常起居、就医照料主要由王某负责;四名子女探望、赡养付出较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法定要件缺一不可。代书遗嘱必须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全部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仅有一名代书人在场,逝者签名由他人代写,遗嘱直接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 仅不动产更名婚内归一方单独所有。夫妻共同房产仅办理更名登记、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不能改变财产共有属性。案涉房屋为老先生婚前购买,婚后仅做登记人变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 50% 产权为老先生遗产。

3.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王某多年与逝者同住、承担全部照料义务,分配遗产时法院酌情提高其继承比例;四名子女均等分配剩余遗产份额,继承人自愿赠与份额合法有效。

4.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法条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引发的继承纠纷,适用当时《继承法》。

2. 《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

4. 《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