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2020 年 7 月,张某夫妻与本地房企签署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小区高层房源,当场支付 2 万元定金,同步签署书面购房承诺书,明确知晓北京通州住房限购政策。双方后续草签预售合同、补充付款协议,协商变更房屋总价后,夫妻二人分期付清全部购房款近 197 万元。 后续夫妻二人核验发现自身家庭房产套数超标,不满足通州购房资格,无法完成网签备案,遂起诉开发商,主张开发商事前未充分告知限购规则、承诺可内部操作落户网签,请求解除全部购房协议,全额退还房款并按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开发商当庭提起反诉:购房者签署承诺书,明知限购政策仍购房,后期因小区房价下跌恶意毁约,要求解除全部购房文件,并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 庭审查明,认购书明确要求先行完成购房资格核验才可签署正式预售合同,购房者从认购到付清全款间隔数月,全程知晓限购条款;案涉小区同期房价出现小幅下滑,开发商持续为原告保留房源至房屋达到交付标准。法院综合市场行情、二次销售成本,将合同约定 20% 高额违约金酌情下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认购书、草签预售合同、付款补充协议均为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全部合法有效,双方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2. 购房人签署书面承诺书,充分知晓北京通州住房限购政策,自身房产超标导致无法通过资格核验、合同无法履行,违约过错完全归于购房者。
3. 合同解除后开发商负有返还全部已收购房本金的义务,但因购房者属于违约方,无权主张房款利息损失。
4. 合同约定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结合楼盘房价跌幅、开发商空置损失、二次销售成本等客观情形,依法调低违约金金额,平衡双方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请求返还,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