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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与刘某是同村多年好友,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刘某以生意周转、家人看病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陈某开口借钱。陈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笔向刘某转账,累计出借资金 22500 元。 2021 年 10 月刘某仅通过支付宝归还 2000 元,剩余 20500 元欠款一直拖延未还。陈某多次线上发消息、线下沟通催讨欠款,刘某均找理由推脱拒不偿还。 协商无果后陈某于 2022 年 5 月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刘某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 20500 元,并从首次催款日期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陈某本人及代理律师到庭,提交完整转账流水、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双方身份材料;刘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全程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与任何证据。 法院核对全部电子转账、聊天证据,确认借贷事实真实存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然人之间以线上转账方式出借资金,转账记录 + 催款聊天记录可以完整证实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已完成款项交付义务,借款人负有全额还本责任。

2. 双方借贷时未书面、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依据《民法典》规定,借款期内视为无息;出借人主张从首次催款日计息缺乏法律依据,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应当自法院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3.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拒不出庭应诉,主动放弃答辩、质证、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完整证据链作出缺席判决。

4. 本案诉讼费属于实现债权合理支出,应当由败诉的借款人全额承担。

【法条依据】

1.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仅可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