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因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已支付定金的,卖方应当返还;若双方均无过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无法过户是由出卖人的过错导致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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