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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是否属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王先生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女士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先生则主张该房屋为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王先生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这一行为具有明确指向性,应认定为父母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了李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无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出资后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行为,是判断父母赠与对象意愿的决定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明确约定只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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