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未还清贷款,离婚时能否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吴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以夫妻共同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尚有大部分贷款未清偿。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吴女士请求法院直接将房屋判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个人负责继续偿还。周先生则表示同意分割,但主张房屋现值减去贷款余额后,剩余价值应平均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欠银行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结合双方住房情况、子女抚养权归属(随吴女士生活)、对房屋的实际需求及还贷能力等因素,判决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吴女士。同时,判决该房屋项下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吴女士个人负责清偿;并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吴女士)按照其应分得的份额向另一方(周先生)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贷款未还清”并非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障碍。法院的判决逻辑是“三步走”:一是确权(确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可判决归属),二是分债(明确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人),三是定价补偿(评估现值、扣除债务、计算净值、支付折价)。司法实践中,不因存在银行债权而回避所有权处置。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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