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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房产未明确赠与,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相应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方女士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的父亲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由林先生和林先生的姐姐共同继承。后通过法定继承程序,该房产变更登记为林先生与其姐姐按份共有,林先生占有50%的份额。后林先生与方女士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继承所得的50%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分割一半。林先生则辩称,其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方女士无权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不存在“确定只归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林先生在婚姻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50%房产份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50%的房产份额为林先生与方女士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该部分份额对应的财产价值应纳入共同财产总额予以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存续期间的继承所得,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唯一的例外是“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确的、排他性的个人意愿”,即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只归子女一方。在法定继承中,由于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排除性的意思表示,法律默认其不反对配偶共享该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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