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中介费、税费由一方垫付,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高先生与刘女士婚后决定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婚房。在购房过程中,因高先生手头资金更为充裕,便用其个人婚前积蓄先行垫付了全部的中介费、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20万元。房屋最终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在分割财产时,高先生主张,其为购房所垫付的20万元中介费、税费属于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要求刘女士向其返还其中一半即10万元。刘女士则认为,该款项是购房的必要支出,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同意返还。最终,法院在判决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垫付的中介费、税费作为折价款的计算基础。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内一方为购置共同财产垫付必要成本通常不被认定为可独立追偿的“债务”或“借款”,而被视为为共同生活目的的共同投资行为。垫付的款项已“物化”到最终的共同财产(房屋)中。在离婚分割时,法律采取“整体评估、折价补偿”的路径,即计算整个房屋的现值,再按共有份额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得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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