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内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直接登记在他们当时年仅8岁的儿子陈小某名下。后陈先生与林女士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性质和分割产生争议。陈先生主张,该房屋购买于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只是一种“借名登记”,本质上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林女士则认为,登记在子女名下,意味着赠与已经完成,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子女,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均无权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在判决中明确该房产为婚生子陈小某的个人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但双方均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即发生转移。本案中,房屋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陈小某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陈小某。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责任,但无权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自身债务或进行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