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按人口分配,离婚时未登记一方是否享有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所在村集体进行拆迁。根据当地拆迁安置政策,安置房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结合家庭在册户籍人口数综合计算。张先生的家庭在册人口包括其本人、妻子李女士(婚后迁入)、儿子张小某(未成年)及张先生的父母。后家庭获得数套安置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不久,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女士主张,虽然安置房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其作为家庭“在册户籍人口”,对该安置房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要求分割。张先生则认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李女士无权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但应认定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相应份额应归李女士所有。最终,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张先生所有,但张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与其所享有的人口安置利益相对应的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房的取得,是基于对原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集体或家庭共有财产的补偿,同时也往往包含了对特定身份人口的安置权益。李女士作为家庭在册户籍成员,其“人口因素”是获得特定安置面积或套数的计算依据,因此她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该利益虽然不等同于直接的房屋所有权,但在离婚分割家庭财产时,应被视为一种财产性权益予以处理。本案中,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安置房,其面积构成中包含了对李女士作为家庭人口的补偿份额。因此案涉拆迁安置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份额归李女士所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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