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翻建扩建,离婚时新增部分是否属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婚前继承其父在农村的一处宅基地及旧宅。婚后,赵先生与妻子钱女士共同出资,并利用部分夫妻共同积蓄,对该旧宅进行了大规模的翻建、扩建,从原有的三间平房扩建为两层小楼,并重新装修。翻建后,该房屋的价值大幅增加。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赵先生主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原始建筑均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翻建与扩建部分主要基于其个人财产,故整栋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钱女士则主张,翻建扩建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婚后夫妻共同积蓄,故新增的建筑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在分割时,综合考量了赵先生婚前财产基础和婚后共同出资扩建形成的新增价值,确定了双方各自的份额比例。判决该房屋归赵先生所有,但赵先生需就房屋整体价值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向钱女士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处理此类纠纷,需区分婚前财产基础与婚后新增价值。,赵先生婚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旧宅,仍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进行翻建、扩建,使得原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了新的添附。该添附(即扩建的建筑部分)是用共同财产投入形成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翻建部分,若已覆盖或替代了原旧宅,其价值也主要来源于共同财产的投入,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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