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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另一方可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吴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二人婚后所购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吴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吴女士应于收到全部折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周先生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周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折价款,但吴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周先生遂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吴女士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最终,执行法院直接要求吴女士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其中关于“吴女士配合办理过户”的条款,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可执行的行为给付义务。在被执行人吴女士经法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周先生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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