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未结婚,分手后按出资还是按产权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陈女士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孙先生占70%份额,陈女士占30%份额。后二人因感情破裂未能结婚,分手后对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孙先生主张,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的比例进行分割,即其享有70%的产权份额。陈女士则认为,虽然登记为30%,但其实际出资比例接近40%,且其为装修、购置家电等投入了大量资金,故要求按照实际出资贡献重新分割。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对该房产的共有份额以登记为准,即孙先生占70%,陈女士占30%。鉴于双方已无继续共有的基础,判决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后,所得价款由双方按照70%:30%的比例进行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针对恋爱期间所购房屋,双方之间为按份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没有证据证明产权登记存在错误、欺诈、胁迫等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意思不符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是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双方在购房时自愿约定并按此办理登记,应视为对各自份额的最终确认。陈女士关于装修、购置家电的投入,属于对房屋的添附或另行形成的债权,可另案主张补偿,但不能因此否定或变更既定的产权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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